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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
专题研究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青海·法学:http://www.qhfx.org 来源:
省司法厅办公室
供稿:
赵秦
发布时间:
2009/12/30 14:45:55
近日,青海省司法厅专题研究了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问题。
会议首先听取了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青办发[2009]9号)文件精神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青司发[2009]11号)文件,严格组织实施。3月5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了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任务。
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定在西宁市22个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市5个街道办事处、德令哈市3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共计70个街道(镇)开展。试点地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把握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本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省上下成立了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和领导辖区内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二是加强规范,建章立制。为规范各环节的工作,严格程序,结合青海实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监督管理、请示报告、考核奖惩、档案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守则等规章制度以及36种法律文书、统计、登记、报表等,基本覆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效规范了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基层,充实力量。省司法厅联合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制定了《关于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地区已招募社会志愿者充实到司法所协助工作,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省厅专门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充实到基层管理部门和司法所,协助、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举办了三期社区矫正业务知识培训班,建立起了一支符合当地实际专兼职相结合、群众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四是加强协调,发挥合力。在试点工作中,各地注重建立与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助机制,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确定了专门的联络员,重要问题互相通气、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各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整合现有资源,主动与劳动、就业、医保、民政、工商、教育等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沟通,发挥了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社会保障、求学、医疗、家庭特殊困难、自主创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社区矫正对象做了诸多有意义的工作,促进了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五是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有效办法,完善管理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初步建立了形式多样、科学有效的人员接收规范化、学习教育经常化、矫正方案个性化、考核、考勤、管控制度化、组织公益劳动多样化的“五化”管控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试点实践,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
会议还传达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吴爱英部长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七点贯彻意见,一要在2010年1月份,提议召开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全面总结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查找问题,整改不足,研究讨论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二要由我厅草拟《关于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后,报请省委、省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全省执行;三要提议在2010年年初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四要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修订完善现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建立衔接、评估、分类矫正、社会保障、审前社会调查、法律监督等制度,达到各部门齐抓共管促规范的目的;五要着眼长远发展,夯实工作基础。在摸清未立户司法所和缺编人员的底数的基础上,拿出具体工作意见,按照先易后难方式尽快协调省编办解决全省司法所未立户问题,并争取人员编制最大化。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好司法所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三支队伍,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六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及动态增长机制,由厅基层工作处协助厅计财处继续协调财政部门,争取最大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七要严格考核,狠抓工作督促检查落实。从2010年起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范围,并建议省综治委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会议要求各监狱、劳教所严格按照《青海省司法厅关于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协助参与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09〕95号)规定,落实抽调民警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签发:
王惠荣
编辑:
麻昌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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