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取得丰硕成果。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省法治建设同样取得重大进展,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理念不断深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建设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为青海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结果,也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紧紧立足省情,始终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把推进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的结果。
当前,我省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需要深入总结我省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普法教育强化,进一步推进我省法治建设,为新青海建设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改革开放30年法治历程法治建设和谐社会
前 言
法治,是人类对社会治理实践和认识的科学总结,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稳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动青海法治建设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为青海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30年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符合青海发展实际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了推进青海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基本模式、基本措施,摸索出了青海法治建设的成功之路。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对青海法治建设进行回顾与思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国家公务人员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有助于树立法治权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助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一部分 青海法治建设回顾
一、地方立法稳步推进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立法进程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立法的主要进程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青海省地方立法工作始于1980年。截至2007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81件,现行有效的238件,基本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为青海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青海地方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起步探索阶段(1980--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重点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99件,占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数的35%,其中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比例相当,同时还有较多人大制度方面的立法。这一阶段立法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二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地方民族立法工作掀起高潮,全省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关于施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三是人大制度方面的立法加快,起到了建章立制的作用,例如: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9年)、《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等制度。
——加快发展阶段(1993—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国家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加强经济立法的要求。青海省根据这一要求,立法加快步伐,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105件,占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数的37%以上,其中经济立法比重上升,为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阶段的立法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经济领域的立法,例如: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1996年)、《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等地方经济法规;二是从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实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三是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重视和加强民主立法;四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青海省首次对以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规范调整阶段(2001—2008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立法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78件,占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数的28%。这一阶段的立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全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立法程序规定;二是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同步推进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例如: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等;三是结合宪法修订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以及实施立法法、监督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要求,对青海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了数次全面清理;四是根据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青海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全部进行了修订;五是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制度,保障民主立法,例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立法民主的若干规定》(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调办法》(2004年),采取了听证会、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设立法制咨询组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民主立法工作。
2、政府规章立法的主要进程
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共制定省政府规章129件(现行有效规章81件)、西宁市政府规章62件(现行有效规章),为全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在加强行政立法中,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进程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需要、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适当调整立法项目。
——认真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草案。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主动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把实践中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作为参考依据,纳入规章条文,将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加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力度,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努力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截至2007年底,根据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先后五次清理政府规章,解决了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
(二)立法制度、机制趋向完善
——加强立法工作制度建设。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均制定了立法程序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调办法》等制度。
——坚持开门立法,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省人大常委会和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均通过组织咨询组、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立法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扩大。法规、条例草案均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例如:2007年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采取登报的方式公开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定期总结、研究和指导全省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基本形成了每届召开一次立法工作会议和每年召开一次立法计划工作会议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为全省立法工作提出目标、思路和要求。重视和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以各自治州、自治县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进全省立法工作的协调发展。
——政府立法机制逐步健全。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省人民政府和西宁市人民政府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政府工作部门立法建议的基础上,通过论证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要点。二是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在立法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机构之前,政府法制机构就开始参与立法草案起草工作,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三是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对提交的立法草案政府法制机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专家研讨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开展调研,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公众参与立法。对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青海日报、青海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直接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例如:2007年6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送审稿)》公布在中国青海门户网站(http://www.qh.gov.cn)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二、法治监督广泛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为重大责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为目标,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为加强全省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查批准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有力地维护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制定了《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这一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法规保障。
——有重点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把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形式,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坚持把国家法律同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相结合,把重点检查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进行连续多次检查,对一些广泛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进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检查,同时加强了对审议意见的转办和跟踪监督,督促解决了一些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保障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复议等法制监督工作,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四级(省、州、县、乡)备案、三级(省、州、县)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防止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减少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全省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对国家颁布重要的、涉及面较广的法律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经成为政府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开展行政复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据统计,1999年—2007年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80起(其中,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19件,撤销408件,变更134件,行政复议后发生行政应诉的273件),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解决。防止和纠正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保障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行为趋向规范
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省政府以打造法制政府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998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凡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近万名执法人员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和考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0年)、《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0年)和《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规定凡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存在执法过错的,分别不同情况追究行政责任,增强了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效能。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青海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了行政执法依据。经过梳理,明确了省级共有45个行政机关、31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6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拥有行政执法权,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1787部。
——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青海省从2000年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过了2000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共5次集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共取消和调整了91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99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14项)。在此基础上,为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
四、司法为民深入人心
全省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司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全省法院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各级法院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强化为民意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逐步成为审判工作普遍遵循的工作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深入实践。一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1979—2007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82158件,有力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制度、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监督机制、司法审判和司法政务管理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大力加强在职法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法官法》惩诫规定和党章党纪,建立廉政基金制度,适合于现代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起来。四是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从无到有,进入大变化、大进步、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先后利用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维修了77个审判法庭,改建47个人民法庭,为各级法院和人民法庭配备业务用车305辆,办公设备、安检设备、审判法庭设备不断完善。
——全省检察机关工作有效开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大局中把握方向、找准定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把贯彻中央部署与解决全省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相结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突出打击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毒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二是认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认真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集中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的专项工作。与金融、交通、税务等行业的414个单位建立预防共建关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三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审查逮捕、执行逮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坚决纠正。四是强化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重点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对不服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通过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五是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解决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端正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五、普法教育成效显著
改革开放30年来,青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体系不断创新和发展,普法教育成效显著,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法治建设工作。
——普法工作领导体制基本形成。“一五”普法启动后,青海省成立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县以上地区和省直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了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普法工作由政府机关自上而下有力推动,迅速深入到基层。“三五”普法中,撤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全省各州(地、市)、县和省直属单位普法宣传教育机构按照依法治省领导体制作相应调整,实现“一把手”负责制,领导机构随着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全省普法领导体制不断完善,普法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普法工作机制趋于完善。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逐步健全。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和规范公职人员自学法律知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党委(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自学法律知识、学法档案、学法答题、学法笔记、普法考试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工作运行制度不断完善。明确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成员的各自职责,建立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10多项标准。三是考核机制更加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实施专项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高规格考核和交叉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四是保障机制得到加强。专项经费足额到位,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追加经费得到有效保障,省直各部门、企业单位对普法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
——普法形式逐渐科学合理。一是始终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有重点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不同群体、不同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不断丰富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双进户”、“法律七进”活动,在青海电视台开办“法制经纬”专题节目,广播电台开办“生活与法”专栏,《青海法制报》先后开办“普法专版”、“普法巡礼”等多种栏目,法制短信覆盖全省所有手机、小灵通用户。四是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理”的依法治村活动、治理“枪患”法制宣传活动、青藏铁路征地和保护铁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普法取得了社会效果明显。自“一五”普法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广大普法工作者大胆实践,结合实际,勇于创新,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普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普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将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互相促进,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机进展。全省476万名普法对象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普法教育,其中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青少年学生四类重点普法对象受教育面98%以上;56个州、地、市、县和110多家省直单位全部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普遍做到了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各地中小学从政法部门聘请了2500多名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98%的村委会(牧委会)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
六、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改革开放30年来,各级党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有力地推动了青海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
全省各级党委始终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级各次党代会、全体会上,强调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明确提出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不断增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加强法治建设自觉性和责任感。全省各级党委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法治意识,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保障党的决策的全面落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大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人大立法、监督等重要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重视和加强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司法工作的重大工作和重大决策,为司法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30年来,青海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与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实践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青海省的法法建设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地方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不突出;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利益倾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进一步推进,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实效性不强,执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步较晚,各项工作还没有完全有效地开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杜绝;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需要深入推进。
第二部分 对青海省法治建设实践的认识
历经30年的法治实践,对青海法治建设工作形成了一些基本认识,这些认识是推进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一、党的领导是保障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青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依法治省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障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在实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二、正确法治观念是前提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是青海省法治建设30年的基本认识和实践经验,也是继续推进青海法治建设事业的基本前提。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通过法治建设,从而保障各项社会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引导全省各族人民树立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确保全省各族人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个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处理他们的争议。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是各级国家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三、促进服务发展是目的
青海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处于转轨之中,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多样,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法治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全面推进青海的法治建设事业,必须服从并服务于青海的经济社会发展。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治建设事业服从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法治建设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民众意志,成为全省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必须从省情实际出发。法治建设服从并服务于发展必须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出发,树立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把改革开放和青海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借鉴其他省(区、市)立法的有益经验,取长补短,科学筹划,使法治建设符合青海的发展实际,切实有效地推动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建设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法治建设中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要坚持法治建设的主体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的真正主体;要强化法治建设内容的广泛性,依法扩大全省各族人民对法治建设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治建设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法治建设的目的性,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目标落到实处。
四、立足省情是根本
青海法治建设必须不断深化省情认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青海法治建设重点,科学规划绘织青海法治发展蓝图。立足多民族多宗教、经济欠发达和生态地位重要的实际,全力推动青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必须坚持从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出发。青海地处西北内陆,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民族宗教工作事关青海社会政治稳定大局。要始终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确保各少数民族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要不断探索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法治保护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善民族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以全局视野谋划、部署推进民族地方的法治措施和方法;善于通过法治建设的有效成果处理各民族之间、宗教内部以及不同宗教之间的利益关系。
——必须坚持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出发。从青海经济实际出发,围绕发展特色经济,做好立法、执法和依法监督等各项法治建设工作,为发展特色经济保驾护航,推动青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围绕发展特色农牧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取得新进展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推动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积极发展生态畜牧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围绕培育壮大特色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现代中藏药、特色农畜产品加工、藏毯等优势产业迅速成长;要围绕高原特色旅游业做好法治建设工作,促使旅游业成长为青海第三产业的“龙头”,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增加群众收入;要围绕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围绕加快推进改革开放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发展特色经济提供有力支撑做好法治建设工作。
——必须从生态保护实际出发。围绕“生态立省”战略,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的基本思路,做好生态立省法治建设工作;要围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做好三江源地区修复天然植被、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做好法治建设工作;围绕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不断提高优势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水平,做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围绕柴达木盆地和东部农业区生态环境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继续抓好退牧还草,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快城乡绿化步伐等做好法治建设工作;围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做好法治建设工作,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相统一,努力形成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自觉参与的生态建设法制机制。
五、依法行政是重点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倡导者、组织者,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者。
——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务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和《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规范政府权力、追究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责任制追究体系、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控制机构和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职能继续转变。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与责任、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社会事务的不必要的干预;规定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明确行政管理相对人监督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具体承担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责任。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动力
法治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需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不断改革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法治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动力。
——以与进俱进的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建设要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二是在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上坚持与时俱进。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工作全局,按照“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紧密联系青海实际,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努力实现法治建设工作思路的与时俱进。三是在队伍建设上与时俱进。要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法治建设队伍思想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理解法治精髓的能力。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法治建设。创新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要适应客观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全面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改革精神努力推进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和观念创新;善于及时探索、总结依法治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敢于冲破不合时宜的观念束缚;善于从政治上、战略上思考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创新工作手段、工作方法,努力使法治建设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法治建设的精神实质、基本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全过程。
第三部分 加强青海法治建设的思考
进一步加强青海法治建设,需要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开创青海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一、改进并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走向成熟的标志。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法治的支撑作用。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依法履行职责,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进一步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各级党组织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改进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推进法治建设。继续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方向,强调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注重民权。做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两者并重。
——支持人大、政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领导和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善于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基本选择,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武器。
二、坚持服从服务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方向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也必须同时坚持服从服务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方向。
——必须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加快发展对于青海尤为紧迫,任务也尤为艰巨。推进法治建设一定要置身于青海建设的大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不断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深入分析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实际出发,重点推进发展环境、生态立省战略、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高原旅游名省建设、社会稳定方面的法治建设工作;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制约青海科学发展的法治问题的解决,确保新青海建设步伐的稳步推进;要始终科学筹划,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地调整法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使法治建设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的重要平台。
——必须体现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要以立法工作为突破,确保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个基本方向。在立法的选项立项上,要立足于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统筹协调社会立法,推动生态环保立法,高度重视民生方面的立法,努力创造和谐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在立法的机制和方法上,要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广泛征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法规、条例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坚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承担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重要职责。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首先要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立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平等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要做好立项工作。把代表议案和来自社会上的建议作为制定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在立法项目来源上实现多元化,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法规立项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第三要完善制度措施。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用制度的方式保证和增强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妥善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范法规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力求在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应加大专家学者对法规起草工作的参与度,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开放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实行立法评估制度,及时改进和加强相关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立法、监督等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人大工作成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阵地,成为推动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载体,人大工作是反映和代表人民意愿的工作,必须不断提高透明度,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才能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要通过人大工作,不断扩大公民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有序参与,使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都能通过人大工作的平台,充分反映他们的愿望、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人大工作的公开力度,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找准各种利益的平衡点,使人大工作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开展。
——进一步提高人大决策的执行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是人民意愿的反映,代表着人民的利益。要通过更加有力的监督,使人大制定的法规、做出的决定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使来自人民群众的各项建议成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并通过人大工作,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中形成良性互动,为法治建设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注重法治政府建设
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新时期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围绕“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三大任务,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进一步完善行政违法救济制度。以行政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已经落后于立法规范行政的步伐,导致立法规范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行政法治的发展应当以发展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为核心,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扩大和强化司法控制行政不当的广度和强度,推进行政法治。
——逐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健全与否,既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序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任意行政向法治行政转变的必然要求。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不断提高行政民主水平。行政民主化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基本趋势。通过制度建设,推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过程的参与,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结果的民主监督。广泛推行行政公开,确立正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随着政府立法的公开程度越来越高,今后立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将被制度化、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将成为政府立法的必经程序。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将更为多样和便捷,政府与公众互动将成为一种经常现象。
——积极推进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立法后评估提出了要求,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评估工作,从中寻找共性问题,探索经验,为行政立法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提高行政立法水平。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体制创新,建立合理、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将取得新的突破。
——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目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依据梳理分解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开展了大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正在向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迈进。
五、深入推进普法教育
继续深入推进普法教育活动,是提高全省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强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载体,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功能,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事务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弘扬法治精神,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要树立法治权威,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保驾护航。
——进一步增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因地制宜,着眼于促进科学发展,进一步抓好规范经济发展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治规范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水平;要按照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引导教育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务求取得实效;要创新工作方法,继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省工作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方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发展;要克服就普法而普法的思维,主动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谋划和推进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把法治精神转化到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中去。
——继续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领导。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行各业的整体工作之中。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第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普法教育工作;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评估考核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加大经费投入,特别是加大基层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各级普法宣传教育机构的建设,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装备,加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以推动依法治省工作落到实处。
六、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法治建设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的具体措施,探索法治监督的科学机制,强化法治监督的有效手段。
——继续强化人大监督。继续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强化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一是加强法律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二是加强工作监督。通过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具体公务行为的监督,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挥政府法制监督的作用。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前瞻性审查,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地位与作用将更加突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更注重实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将会加强。
——继续强化部门监督。不断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深入推进部门监督工作。一是不断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上级各级机关要通过目标制定、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奖励惩处等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加强对下级机关推动法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法治建设中的上下级联动作用的发挥。二是不断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要发挥各级纪检机关、检察机关、政协的作用,不断改进监督措施和方法,紧紧围绕全省工作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和专门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
——继续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障各类社会监督主体依法进行合理、有序的监督。一是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力,宣传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促进法治建设工作。二是强化网络的监督作用。要结合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正确引导网络讨论,理性明辩法治精髓,积极疏导社情民意,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三是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不断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对法治建设的监督,通过监督,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推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
——继续强化自身监督。要继续不断探索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的有效途径,逐步深化内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一是逐步强化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建立。加强单位纪检、工会、共青妇等机构团体监督职能的发挥,创造必要的环境,支持他们开展与职能职责相应的监督工作。二是加强单位内部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关系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参与讨论。三是不断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于可以公开的事项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告,确保单位职工的知情权。
结束语
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当前,青海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层次,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都是我们的基本省情,是推进青海法治建设所要面临的最大实际。而资源转换、生态立省、发展旅游业、循环经济、科学发展、产业模式调整、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等理念和发展模式的创新又为青海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青海各族人民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完善地方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省的目标和任务,加快青海法治建设事业步伐,开创青海法治建设事业的新华章。
附 录
一、青海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截至2007年底,共131件)
(一)青海省地方性法规(106件)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83年制定,1987年修改,1995年修改,2005年修改)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1987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制定,1992年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制定,1997年修改,2002年修改)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办法(1988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2002年修改,2007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1989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制定,1995年修改,2005年修改)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1990年制定,1999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0年制定,2006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制定)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1991年制定,1998年修改)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制定,1998年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91年制定)
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2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制定,1998年修改,2005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2年制定)
青海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1992年制定)
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2年制定)
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1992年制定)
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2年制定)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1992年制定,1998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制定,2005年修改)
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1994年制定,2005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4年制定,1998年修改,2001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4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4年制定,1995年修改,1998年修改,2003年修改,2007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4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制定,1998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5年制定,2006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5年制定)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制定,2003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制定)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1995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6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制定,2002年修改)
青海省信访条例(1996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制定)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制定,2004年修改)
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
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1997年制定)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制定)
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2001年修改,2006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1年修改)
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制定)
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2000年制定)
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00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0年制定,2006年修改)
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000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0年制定)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2000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01年制定)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绿化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气象条例(2001年制定,2006年修改)
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制定,2007年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1年制定,2002年修改)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制定,2004年修改)
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1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制定)
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2002年制定)
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2002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年制定)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02年制定)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制定)
青海省旅游条例(2003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制定)
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2003年制定)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4年制定)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5年制定)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2005年制定)
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05年制定)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6年制定)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制定)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2007年制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制定)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7年制定)
(二)西宁市地方性法规(25件)
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1988年批准,1997年修改)
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1990年批准)
西宁市耕地保护条例(1991年批准)
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批准,2003年修改)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1993年批准)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2002年修改)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996年批准,2002年修改)
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7年批准,2001年修改)
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批准)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批准,1999年修改,2004年修改)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年批准,2002年修改)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批准,2006年修改)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01年批准)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01年批准)
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2002年批准)
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4年批准)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批准)
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批准)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批准)
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2005年批准)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2005年批准)
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批准)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批准)
二、青海省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目录(截至2007年底,共107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3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批准,2004年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1988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1988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1989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1994年批准,2003年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95年批准,2004年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1996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2002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2003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业基础设施管护条例(2003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4年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1983年批准,2002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批准,1992年修改,2005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1991年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2003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年批准,2005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批准,2005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批准,2003年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1985年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批准,2005年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0年批准,2007年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1994年批准,1998年修改)
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0年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批准,2004年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93年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1998年批准,2002年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1999年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2004年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1990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90年批准,2005年修改)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93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8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1999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批准)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批准,2005年修改)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1993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1994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95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1995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1995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8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1999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2000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1年批准)
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批准)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1987年批准)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批准,2004年修改)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批准)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3年批准,2002年修改)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批准,2003年修改)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01年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1986年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批准,2006年修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1991年批准,1998年修改,2001年修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1996年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0年批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3年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批准,2005年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1988年批准,1998年修改,2001年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1993年批准,1998年修改,2001年修改)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1997年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2002年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批准,2006年修改)
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2004年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批准,2004年修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1994年批准,2007年修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1995年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1996年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1997年批准,2002年修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批准)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3年批准)
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批准,2006年修改)
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1995年批准)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批准)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批准,2005年修改)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8月,共143件)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8月,共81件)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1年7月22日)
青海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8月5日)
青海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0月28日)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
青海省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调处办法(1992年6月23日)
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2年6月29日)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2年8月18日)
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1992年10月4日)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1993年6月24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2日)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4日)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
青海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12月29日)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5年9月29日)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5日)
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10月30日)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9日)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1996年3月26日)
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1996年5月20日)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7年8月29日)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1997年9月29日)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1998年9月1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第二批规章目录(1998年12月28日)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1999年3月26日)
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3月26日)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4月19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4月21日)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2000年7月12日)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0年7月13日)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0年7月13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2000年12月25日)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6月22日)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1年6月22日)
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2001年8月16日)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02年3月28日)
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2年7月18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4日)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2003年6月16日)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2003年6月16日)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
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6月23日)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7月7日)
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2003年9月23日)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2003年9月20日)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2003年11月20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3年12月3日)
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2003年12月3日)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2月4日)
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2003年12月4日)
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5日)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4年2月24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5月19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2004年9月1日)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2004年8月4日)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05年4月29日)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5年5月8日)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2005年9月8日)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005年12月6日)
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6年1月1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06年2月6日)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6日)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2007年6月14日)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7月5日)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7月5日)
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保护条例》办法(2007年9月2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2007年11月8日)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2月18日)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12月2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2008年4月10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6月11日)
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08年8月29日)
(二)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7年底,共62件)
西宁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7年3 月21日)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1997年11月12日)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1997年11月12日)
西宁市城市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18日)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日)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998年7月24日)
西宁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1998年8月6日)
西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8月14日)
西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6日)
西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8年9月7日)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2月13日)
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2月13日)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暂行办法(2000年4月28日)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27日)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6日)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6日)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1年4月1日)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6月4日)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1年6月7日)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01年8月27日)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9月6日)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01年9月6日)
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2001年9月6日)
西宁市闲置土地管理办法(2001年9月6日)
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1年9月6日)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2年2月1日)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2002年6月12日)
西宁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8日)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2002年11月15日)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0日)
西宁市煤(油)改气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2日)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暂行办法(2003年5月13日)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0日)
西宁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
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2004年4月28日)
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8月18日)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11月24日)
西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3日)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5年6月14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宁市废品旧货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5年10月10日)
西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2日)
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9日)
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2006年3月20日)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006年6月19日)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1日)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28日)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26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年7月9日)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9月25日)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1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0件)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1件)》(2007年12月24日)
参考文献:
1、 强卫.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J).《青海人大》2008(5).
2、 刘晓.关于新时期我省立法工作的思考(J).《青海人大》2008(4).
3、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青海省地方性法规汇编1980—2002(M).青海人民出版社2003.
4、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青海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3—2007(M).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