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职务犯罪;惩治预防;对策研究
职务犯罪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面对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态势,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借此做些探讨。
一、职务犯罪现状探析
职务犯罪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影响治乱兴衰的重要因素,是历朝历代统治集团衰败的主要原因。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实现“吏治从严、政治清明”历来是统治阶级积极追求的目标。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惩治职务犯罪问题,从建党理论到司法实践都做了不懈的探索,提出了各个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为党和政府惩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发挥了领导作用,使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人们的价值观念多样化形成,以职务犯罪为集中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且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所以,研究和有效惩治职务犯罪,对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职务犯罪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其犯罪主体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组织,以及依法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或组织;职务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渎职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或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本文研究的职务犯罪仅指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腐败行为,不包括过失职务犯罪。
因职务犯罪行为直接关系到执政主体的肌体健康,因而涉及到一个政治概念就是腐败。
腐败在政治学上的含义是公职人员滥用公共职权以权谋取私利;“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行为,具有损害他人、利于自己、践踏法纪、扰乱社会的特点”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和部门,表现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
职务犯罪和腐败是对以权谋私在法学和社会学上两种性质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腐败的外延比职务犯罪要宽泛得多。职务犯罪仅指个体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是法学范畴;腐败是职务犯罪的集中表现,是社会学范畴。
职务犯罪除具有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行为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权力商品化,公权私有化,交易多元化等特征。
权利商品化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权力寻租和出租等活动,进行权钱交易,将公共权力用于商品化交易,谋取私利。
公权私有化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为自己、为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交易多元化是指与一般商品交易行为比较,商品交易一般是一次性交易,而利用职权与他人交易,不但可以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还可以将交易的时间持续于其掌握职权的全过程,交易次数可以是无数次、无极限的活动,危害程度远远大于其他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手握实权、受人敬畏的公职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其犯罪行为往往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以堂而皇之的理由做借口实施的,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容易使犯罪者逃离法网,不受制裁。
(二)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趋势
1.职务犯罪的历史演化过程
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自从有了公共权利,有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私人占有,就有了掌握公共权利的人以权谋私,巧取豪夺,搜刮民财归自己所有的行为。我国东汉时期就出现过贪官梁冀利用外戚专权,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唐朝的杨国忠,宋代的李健怡、石正祚,明朝的韩铎、范彦彰,清代的150大臣都因腐败而伏法。即便在吏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也出现过庞相寿贪污案。北宋中期贪赃受贿的官吏“十有六七”,北宋末年贪污风盛行,贪官竟达十之八九。明代虽然执法严明,但贪官现象却无法抑制,贪官人数无法数计。国外也是如此,1995以来韩国总统卢泰愚涉嫌受贿和非法隐藏巨额秘密资金被逮捕;金斗焕涉嫌收受贿赂,策划政变被处死;美国克林顿执政时,有四名部长涉嫌经济犯罪被迫辞职或受司法调查,职务犯罪在世界各国都频频出现。所以说,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无论是何种的社会形态,无论是古代近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从古至今,古今中外莫能例外。可以说,只要私人占有还没有从人类消灭,以职务犯罪为集中表现形式的腐败就不可能自行消除。惩治职务犯罪,铲除腐败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
历史证明,吏治腐败是社会痼疾,其滋生规律是:当人类社会没有私有制时,贪污腐败现象是不存在的。在绝对私有制的情况下,贪污腐败也无法盛行。而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发生贪污腐败是不可避免的,且呈“遏制——反弹”趋势。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这样的腐败现象会越来越多。
2.现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现象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党和国家虽采取了越来越严厉的惩治对策,但职务犯罪现象仍象瘟疫一样 蔓延。
(1)犯罪形势向恶性转化。一是发案率逐年上升。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1999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案件7225件,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5244件,比1998年分别增长了40%和35%。2007年35255件。大案,要案的立案数的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46.7%和6.3%上升到2007年的58.3%和6.6%。 二是高级干部犯罪人数越来越多。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涉贪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136人,省部级3人;2000年查处渉贪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680人,厅局级184人,省部级7人;2003年查处县级以上干部12830人,其中省部级92人;2007年查处县级以上干部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35人。1999年受到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146人,厅局级331人,省级21人。2004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170850人,其中县处级5966人,厅局级431人,省部级16人。据统计,十六大以来,每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人数1.6‰。高级干部大都是顶风作案犯罪,原浙江副省长许运鸿、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江西省长胡长清、云南省长李嘉成、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更都是如此。顶风作案已不单是藐视党纪,践踏法律,而是猖狂至极的对抗政权。很多干部就是“在腐败中进步,在进步中腐败”,走向了腐化堕落的深渊。
(2)犯罪主体逾加复杂。上世纪初职务犯罪多是单独作案,中期向家族化、群体化转变,本世纪网络化犯罪初显端倪。一些领导干部唆使、操纵、纵容家人收受贿赂,开办实体,牟取暴利,“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些单位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结成联盟,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集体贪污,公款行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犯罪主体由个体向群体转变。网络化犯罪的出现,标志着职务犯罪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由各地方、各部门官员自行组成有形无形的腐败网络,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相互利用,关系纵横交错,利益相互牵扯,以满足社会上产生的大量“腐败要求”,实现个人私利和价值追求。
(3)犯罪领域纵横扩散。近几年,“清水衙门”已非“圣殿”,文化、科技、教育界不断出现贪污受贿、商业贿赂;组织人事方面的腐败愈演愈烈,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杀官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执法犯法、违法办案、以案谋钱、吃拿卡要屡见不鲜。监督失察渎职已经出现。职务犯罪已不仅在金融、国企、财税等热点行业发生,腐败已蔓延到整个社会的各个角落。金钱贿赂、权利贿赂,色性贿赂,致使执政环境严重污染。
(4)犯罪方法越加隐密。一是罪犯利用手中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他们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给腐败行为冠以堂而皇之的理由,使人们是非难分,真假难辨,在职权和社会地位的避护下,公开犯罪。二是罪犯不再一时的冲动和利令智昏,而是智能化犯罪。他们预谋在前、精心设计,变换作案手法,并运用高科技手段,既满足个人私欲违法犯罪,又隐瞒罪行逃避制裁。三是他们事先进行感情投资,编制关系网,形成势力。平时相互走动、联络感情,结成联盟。事发后,各个关节齐动,托人情,走后门,订立共守同盟或隐匿、转移、毁坏证据,开脱罪行。甚至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网络亲信,寻求保护,“猫鼠合流”。致使很多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打击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
(5)犯罪危害极端严重。职务犯罪已不仅再是侵犯公私财物,干扰国家的正常的管理活动。更严重的是它败坏了社会道德,形成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抗的意识形态;黑金政治抬头,扶持了一些社会势力,妄图动摇执政基础。其表现:一是受犯罪分子身上具有的“公仆”、“表率”光环的影响,腐败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已经形成机制,在观念上,人们对腐败已获得某种价值认可,不少人对腐败怀着羡慕的态度,心理上存在对他人腐败的追随和迎合,对自己腐败的宽慰和理解。腐败已成为一种民俗,意味着不参与腐败就很难办事,难以立足。二是职务犯罪者突破道德防线,道德败坏,政治蜕化,经济贪婪,生活腐化,沉湎于花天酒地,参与嫖娼,包养情妇,挥霍无度,致使消逝多年的,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的陈腐陋习,污泥淖水再度滋生泛滥,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成损害。三是一些社会势力或集团使用资金在公职人员中扶持自己的政治代言人,一些官员勾结社会势力或集团,利用资金运作牟取国家权力,官商勾结,黑白合流,共同窃取国家权力和社会财富,形成利益共生互享的黑金政治。黑金政治有所抬头,使一些官员成为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包庇、纵容其犯罪,为黑恶势力非法活动提供保障。个别地方黑金政治泛滥,“有些地方的党政大权甚至都被黑恶社会所把持,个别地方甚至领导干部的任命都要听取黑社会头子的意见”,“相当多的黑社会头目混进了国家权力部门,当上了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黑金政治破坏的不仅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更严重的是他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三)我国对职务犯罪的防治
可以说从古至今没有不出贪官的朝代,没有不惩治腐败的官府。我国法制对整肃吏治,严惩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惩治处罚可追溯到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建立,就制定了儆戒百官的“官刑”,西周制定的《吕刑》中有“五过之庇”就是惩治贪官的。战国的《法经》中的《盗法》、《杂法》有惩治盗贪财货,假借不廉,收受贿赂的条款。《秦律》中规定了“通钱”(贿赂)罪名。《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的犯罪概括为“赃罪”。可以说我国官吏的政治史实质上就是一部腐败与反腐败的历史。
我党历来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建党初期就制定过反腐败有关文件,延安时期惩办过党内犯罪的干部,建国初期惩办了贪官刘青山、张子善,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等群众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职务犯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加大了惩治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力度:
一是坚持“从严治党”。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标志着党的纪检组织恢复重建。经过三十年的探索、创新,我党纪检工作闯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走过了三十年的辉煌历程。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建设” 的方针,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目标,提出了要从源头防止腐败的工作领域,把反腐倡廉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之中。稳步推进了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开发,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和纪检工作条例,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尤其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开展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着指导和规范作用。强化监督制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确定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群众反对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二是坚持“从严治政”。行政监察机关自1986年恢复以来,充分发挥了“纠偏、惩处、教育、保护”职能,履行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务畅通,促进勤政高效的责任。以反对腐败,促进政府廉洁建设为重点,加大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严厉惩治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腐败行为,为遏制职务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三是坚持“从严执法”。随着我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司法机关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商业贿赂,执法和司法不公,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纵容违法违规生产,不报谎报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
我国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虽发挥了遏制职务犯罪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教育不够,制度不全,监督疲软,惩治不力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有利可图,有机可乘,致使职务犯罪发案率高居不下,愈演愈烈,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惩治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职务犯罪成因探究
对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众多的学者提出了众多的观点,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从人的本性特征分析入手也做如下探究。
(一)思想蜕变是职务犯罪孳生的本质根源
在众多的学术分析中普遍认为,以职务犯罪为集中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是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产物。而笔者则认为,职务犯罪是人性中固有的“自私”、“贪婪”、“不知足”的心理弱点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产物。社会意识形态只能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对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因为腐败不仅在封建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社会主义社会有贪官,封建社会也有清官。在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放松思想改造,背离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
1.放松思想改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因素
人的心理是意志、思想、情感的表现。心理活动是非常活跃的变化过程。良好的心理素质要靠教育、培养、塑造而成,并需要经常不断地调整完善才能保持。一旦放松改造和修正,原始本能的自私自利,好逸恶劳,贪婪,堕性就会露头,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犯罪心理。
对人性本能的研究,由来已久,我国古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 ,需要“导德齐礼”。荀况认为,人生来就有“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 和“不知足”的欲望,需要“起性化伪”。而法家韩非子则认为任何人都有“皆挟自为心” ,拚命追求切身利益的欲望,并有“好利恶害”、“恶劳乐佚”的秉性,需要依法治之。17世纪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霍不斯认为,“一切的犯罪都来自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物欲和贪婪等激情” 。近代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极端的本能和恶性。因为人生来就有欲望,欲望的不到满足时,就会千方百计的追求,当追求者本人对追求没有界限和节制,并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时,就成了犯罪。心理学家认为:根深蒂固的利欲之心是犯罪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在外界的作用下形成冲动,失去控制时就产生了犯罪心理。由此可见,犯罪的原动力出自于犯罪主体的本能,是犯罪形成的内在因素。对这种本能的改变一要靠教育培养,去恶扬善,塑造美好心灵。二要靠完善制度和法律予以节制和制裁。国家公职人员同样存在人本能的缺陷,同样需要“起性化伪”,以启发心理自觉、内省、自戒,完善品行。
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度里,公民从小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优秀传统文化,先进的自然科学教育,成为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素质,先进文化基础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是组织培养,精心选拔,细致考察才委以重任的优秀人才。他们应该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人生观,甘当公仆,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这些理念要靠长期不断的培养和经常的世界观改造才能形成。但作为社会人难免受各种思想和社会现象感染,必定在思想上、心理中形成影响,有促使人的观念向消极方面转化的倾向,如得不到及时矫正,很可能就成为职务犯罪的诱因。对思想的改造丝毫不能放松,职务犯罪不只是行为人长期恶习酿成的后果,偶然心理防线失守形成的犯罪也是有的。
职务犯罪主体放松改造,导致犯罪心理产生过程基本是:勤政廉洁、拒腐防贪—见多不怪、心理认同—接受诱惑、心安理得—贪婪无度、疯狂敛财。客观的说,被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绝大多数工作能力强,作过贡献,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很多人都有很想干一番事业的雄心壮志。走上领导岗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们情绪饱满,严格自律、拒腐防贪意识很强。掌握权力之后,从过去受人节制转化为节制他人,失去了受他人监督的拘束,加上追求的目标已经达到,个人欲望也得到了暂时的满足的自我满足心理然而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官僚作风渐长,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出现,有时犯了错误自己也意识不到。由于置身官场,也就得习惯官场里的潜规则,对腐败现象逐渐见多不怪,习以为常,产生不良心理。原有的不良心理不及时矫正,自私贪婪的心理滋生,攀比心理蔓延,致使自己的世界观向唯心主义,人生观向自私自利,价值观向自己服务转变,不良心理开始恶化,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产生,接受外来诱惑,偶尔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当权利和地位得到巩固时,他们完全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的基本品德。把自己当成了社会的中心,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心理剧增,将公权视为私权,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背离理想信念,犯罪的心理和动机进一步恶化,利用权力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2.不良环境是催生职务犯罪的外在条件
笔者所说的不良环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所面对的消极的、腐朽的、诱导职务犯罪的社会因素。人的心理因素受人类社会的知识、经验、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以及所从事的职业要求影响。心理转化过程是通过教育和影响把社会存在转化为自身的心理因素,形成自己的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公职人员执政所处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其良好心理形成,而且诱导催化职务犯罪心理产生。
一是陷阱丛生。当公职人员重权在握,开始能为他人办事时,各种诱惑接踵而至,金钱,美女,名利,地位,各种实惠应有尽有,大有不信“猫儿不吃腥”的来头,非把你拉下水不可,意志薄弱者在糖衣炮弹的袭击下缴械投降。一旦落如陷阱,使你不得不对其言听计从,沦为违法分子的工具和代言人,甚至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
二是自主空间太多。由于现实生活是无极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在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但是行政程序不够完备,对自由裁量权不能有效控制,给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旧制度交替,各方面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制度滞后,使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自主空间太多,也就给了很多的为他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而且这种不正当利益信手拈来,唾手可得。
三是心态不平。职位晋升是公职人员追求的首要目标,事关其前途命运和理想价值的实现。但由于干部任免制度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度不够,甚至违规操作,选拔任用了些投机钻营,劣迹斑斑的人,压制了一些勇于创新的人,冷淡了一些脚踏实地,默默无闻干事的人。组织人事制度贯彻的好坏直接关系公职人员的前途命运,影响他们观念转变。当那些投机钻营、思想平庸之辈再三受到重视,平步青云,春风得意的时候,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人,不免就要产生“廉洁勤政吃亏”的想法,心态不平,贪欲膨胀。
四是舆论不公。受腐败民俗学的影响,腐败在社会意识形态得到某些认同。社会上笑廉不笑贪的风气蔓延,将固守廉洁信念,忠于职守被讥为思想僵化;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被视为默守陈规,甚至被看成是假正经,太正统,没本事,吃亏活该。而那些借“解放思想”之名,行违法违纪之实的人,在所谓“新思想、新观念”的包装下,捞钱捞权捞地位,呼风唤雨,一荣俱荣反而得到认可和尊重。价值观念的转变,腐败合理化的思潮已渗透到意识形态,为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权力寻租是职务犯罪实施的主要途径
追求金钱,满足私欲是人的本能,当权者敛财的手段是利用职权,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是权力寻租。心理学家认为;金钱是人们满足欲望和期待的替代物和象征,因为金钱是万能的,它不仅满足自己的生理、生活需求,而且还可以成为显示成就感,优越感的社会需求。还可以使人联想起把它作为工具使用所得到的舒服和满足。这样以来,人对金钱的欲求就十分强烈,即使放在身边不用,也能满足各种各样的欲求。这就是贪官们爱财,贪财,敛财的心理欲望。依托政府权利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有权者的专利。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是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的,这些控制将导致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和利益追求,寻租就是竞争的一种形式。作为掌握控制权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寻租就是腐败的主要手段。
权力寻租是指政府各级官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利益的一种活动。寻租被称为是人类社会“负荷博奕”,就社会整体而言是一种损失大于利益的竞争。它不仅造成寻租行为本身的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而且引起经济扭曲,导致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被称为是“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直接败坏经济运转规律。尽管寻租对社会整体而言百害而无一利,可对寻租双方来说是非常实惠的。因此,它就成了有权人和依附权力人权钱交易的工具,一种致富的捷径。中国的权利寻租现象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愈来愈烈。其危害程度难以估计,据经济学家计算,我国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GDP的13.2%—16.8%,就是说全国人民一年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有三分之一变成了寻租贪官的收入。
权利寻租的产生具有其必然性,主要是运用权力进行资源配置,只要资源存在短缺,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出现寻租的竞争;只要这种权利失去制约和制衡,就会产生权利寻租。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经济制度虽在完善但仍有商榷之处,就需要权力进行资源配置,这种权利配置的形式就可能是滋生权力寻租的土壤。如果把资源配置权还给市场,就消除了权钱交易的权力来源。切断了权力寻租的链条,这比单纯约束权利更为有效。
(三)制衡失当是职务犯罪多发的必然结果
权利制衡失当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又一原因。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法学派代表人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约束权力” 制止权力乱用的办法就是全面监督。
我国的监督体系众多,但监督的效果非常的不理想,不能有效制衡权力滥用,达不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存在着监督者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1.监督体制不合理,形成不能监督的问题。就目前各级纪检部门的设立而言,其领导体制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这种体制下监督权缺少制衡力。纪检部门监督一般职工可以做到,监督重点部门重要人物就显得没有底气,监督本单位领导是想都不敢想的事。群众监督虽在反腐败斗争中起了重大作用,但群众监督具有局限性。不涉及个人利益愿意监督的人毕竟是少数,很难起到制约滥用权利的作用。社会舆论监督虽具有强大的舆论压力,但只能是揭露现象,很难了解实情,监督效果很不理想。
2.保障机制不够键全,导致不愿监督。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有着很多的联系,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也在损害了自己,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事肯定不愿去做。二是在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监督是找别人茬,砸别人饭碗职业的想法,损人不利己的事不愿做。三是监督者存在后顾之忧。监督是一种腐败和反腐败的严酷斗争,一旦对立事态形成,被监督者是手握重权的强者,对监督者不要说是打击报复,就是合理的指责,也能是人望而生畏。四是对举报者的保护不得力。从举报到案件查处,举报者所付出代价,绝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了的。监督存在的风险性,是产生不愿监督的原因。
3.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有效的监督。在专职监督中首先存在的是职业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监督流于形式,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其次,监督中也同样存在职务犯罪的腐败行为,他们与被监督者相互勾结,共同犯罪,为职务犯罪充当保护伞。还有利用职权,挟私报复,滥用职权,干扰正常工作,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应当关注的是监督过软,等于没有监督;对职务犯罪监督不力,等于放任犯罪。监督疲软给一些犯罪分子造成不能把他怎么样的想法,刺激了他们的高傲和自负心理,更有恃无恐的顶风作案。监督机制不健全会使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伺机作案。监督权不能正确实施就会妨碍正常工作。如果我们能有对象、有目的、有效果的实施权力监督,遏止腐败是不难做到的。
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探索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的廉政建设,对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提出的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廉洁,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探索反腐倡廉规律,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防治对策研究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运用教育、引导和党纪、政纪、法制综合治理手段,着重解决“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三个问题。
(一)创新教育激励机制,在意识形态和物质利益上解决“不想犯”的问题
突出道德制约权力,在思想意识形态清除职务犯罪动机。荷兰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斯宾诺沙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必然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取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会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条规律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 。笔者认为,当我们的制度更加民主,管理更加和谐,机制更加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更能满足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念和物质利益追求时,职务犯罪自然会减少。因此,我们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的廉政建设,也应该遵循这一普遍规律,吸收老子“反者,道之动”的观点和韩非“赏必厚”“罚必重”的思想。注重机制上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构建积极防御和严厉惩治机制。充分尊重公职人员的权利,掌握其追求欲望,始终把公职人员的兴趣、追求引导到在事业上实现理想价值上来,使其在为事业奋斗的同时,不断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设置公职人员利益激励机制,为其提供发展机遇和展示才华的平台,最大限度的激励工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满足其物质利益的追求,使原有的不良心理向良性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化解其内心的困惑,矫正不良的心态,抑制不良心理恶性转化,清除犯罪动机,从而达到“不想犯”的目的。
1.建立教育长效机制,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古代孔子倡导“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合理的教化,就可以达到让民众自觉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的目的。“以德去刑”是儒家的创造,在当今的预防职务犯罪中仍有可贵的借鉴意义。中央提出了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法制是保证”的工作原则,奠定了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廉政建设的基础地位。健全完善公职人员长效教育机制是消除职务犯罪的关键。过去我们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都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但对掌权者的受教育过程监督不严,思想改造不彻底,教育效果不明显,以致出现掌权者职务犯罪较多的现象。解决掌权者“不想犯”的问题,关键是要靠长期教育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督察部门组织公职人员运用廉政教育机制,定期对初任、转任、晋升职务人员进行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党性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真正让其学些“为官之本,为政之德”。通过教育培训考核,达到净化思想,塑造灵魂,把为官清廉的职业规范变成公职人员自觉的行动,使公职人员具备“无德不贵,无能不官”的素质,提高公职人员的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的道德防线。
2.建立就职宣誓制度,增强公职人员的职业责任感
在我国很多职业都有宣誓制度,但公职人员就职时没有宣誓仪式。通常的做法是就职者到位时做表态性的发言,这种做法对公职人员没有约束作用。建立公职人员就职宣制度,可以使公职人员到任时就明确岗位责任,牢记职业宗旨,确定发展目标,履行承诺责任,增强正确履行职责的决心和信心,承担违背誓言的后果。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并通过重温誓言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形成自我激励机制。使公职人员更好地在群众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3.完善科学用人的选拔任用制度,搭建激励公职人员发挥才干的平台
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虽经多次改革,仍没有很好解决激励公职人员充分施展才华的问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某些层面上存在管理理念不完全适应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管理模式不完全符合人才脱颖而出的要求,制约了公职人员为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奋力拼搏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是破解公职人员“不想犯”问题的关键。一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实现有效激励。二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公职人员的主要标准,进行评价,体现人才的发展性,多样性,相对性,鼓励人人成才。三是疏通人才流通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着重解决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进得来出不去”“能上不能下”“有用的人进不来,无用的人出不去”的难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资源的潜能,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就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
建立信用考察制度,科学用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信用考察制度主要考察拟任职公职人员道德品行,心理因素,信用程度。考察的目的不是对心理有缺陷,信用度不高的人不予录用选拔,而是掌握人的全面素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量材任用。如对那些借债不还的,贪占小利的就不能让其管理财务;对那些隐瞒事实有作弊行记的人不能从事政法和纪检监察工作;对那些阿谀奉承,唯命是从者不宜做组织人事工作;对那些好大喜功,好做表面文章,急功近利者不能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等。这样就可以从任职时起就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迴避掉。
4.建立勤政廉洁基金制度,满足公职人员的物质利益
突出以利益制约权力,建立公职人员物质利益保障机制,减少职务犯罪动机。为官是人们从事的职业之一,也有物质利益的追求,应当充分尊重公职人员追求正当物质利益的权利。众多学者提出实行高薪养廉,认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对于确保官员“不想贪”的从政动机有较大作用,公职人员待遇低是不利于廉政建设的。同时还认为,政治上的高待遇和生活水平上的低待遇,必然会使公职人员产生贪污受贿的心理冲动。
笔者认为单纯实行高薪养廉不是保持公职人员勤政廉洁的最好选择。我们承认公职人员不是苦行僧、清教徒,应当在人民群众物质财富普遍增长的同时,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公职人员的物质利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依法保护。但公职是社会千千万万职业中的一种,其薪金待遇应当与社会其他行业的薪金应该保持一致,不能过高于其他行业。因为我们倡导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但在我国的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国民生活还不十分富足的时候,我们为保持自身的廉洁实行高薪养廉,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负面影响。另外,高薪养廉无法满足职务犯罪者的欲望。现实中公职人员的薪金已经超过改革开放初期的若干倍,但职务犯罪仍有增无减,这足以说明高薪养廉的效果是不会好的。
建立勤政廉洁基金制度,作为对公职人员中做出贡献者予以奖励是可行的。推动廉政公积金制度已在新加坡获得成功,他们把公职人员每月工资的18%,单位补贴的22%,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工龄越长,职务越高,公积金就越优厚,仅使用公积金就可使公职人员退休以后过上优厚的生活,这样人们自然会珍惜。一旦公职人员发生职务犯罪,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加大了处罚,使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犯罪得不偿失。
应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勤政廉洁基金制度,除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单位补贴之外,还可设立廉政奖励金。奖励那些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工程建设的掌权者和在廉政建设中做出贡献者,奖金计入勤政廉洁基金,存入个人账户,由单位统一保管,退休后交还个人使用。这一基金的设立,将个人履行职务的行为与财产挂钩,是对廉政者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贿赂引诱的抗衡,是公职人员在物质欲求上不再想贪。
(二)完善监督机制,在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上解决“不能犯”的问题
突出以权制约权力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监督的要义在于约束权力,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笔者认为解决公职人员“不能犯”的问题在于权力制衡,要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入手,增强监督的有效性,长期性和根本性,铲除职务犯罪孳生的土壤。
1.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专职监督作用
现行的纪检监督体制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服从同级党委的部署安排。这样纪检监察工作就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督同级“一把手”和重要领导者的职责。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建立纪检监察垂直领导体制,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福利待遇等管理全部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切断纪检监察人员与本单位的利益联系,消除其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纪检监察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二是将现行的纪检监督职责进行分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党委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下人员的监督检查,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委成员和行政副职人员的监督检查,这样也可起到制衡权力的作用,从体制上解决“不能监督”的问题。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专职监督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主要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失误和纪检监察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用人失误和用权失察的问题。 公职人员之所以敢顶风作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用人制度的失误和监督权利的软弱,不能有效的防治和制止职务犯罪。一是应当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失误和纪检监察失察问责制。今后凡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都要从其任职查起,检查是否存在用人失误和监督失察的问题,都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这种制度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监督上的失职行为,以达到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要建立干部任用和纪检监察报告制度,就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将干部选拔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纪检部门应该将监督检查和惩治职务犯罪情况向每届党代会、人代会进行报告,接受代表质询和监督,从制度上解决用人不当和“不愿监督”及“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确保组织人事工作和监督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3.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
职务犯罪者多是法律观念淡薄,不能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权,不作为、乱作为、越权作为所致。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规范行政行为,实现用法律制约滥用权力。一是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更新观念,统一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改变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不断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调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界定行政权限,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行政工作中不作为、不积极作为等渎职行为,使行政行为执法严格,程序公开,结果公平。三是完善法制,通过立法及时解决行政法律、执法与市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建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把程序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为阻隔权力寻租的屏障。强调按程序办事,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行为。在尽可能地缩小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确保自由裁量权在事先设计好的程序内公正合理的进行。四是建立政府信息平台,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开职责权利、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和结果,明确办事时效,杜绝暗箱操作,尽可能减少在行政职权行使中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防止权力寻租。
(三)坚持惩防并举,在综合治理和严厉打击中解决“不敢犯”的问题
我们必须明确认识,职务犯罪是执政党内部最大的敌人,直接威胁着党的执政地位和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我们的执政基础;我们必须汲取过去心慈手软,以致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常打不衰、逾演逾烈的教训;必须实行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利推进廉政建设。
1.建立强制性禁令,迫使公职人员必须遵守
回顾治理职务犯罪历史实践,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相当多的条例规定,但是解决问题的效果不明显,问题出在执行力不强、强制力不够,不能有效制约和制裁违法违纪者。笔者认为,象公安部“五条禁令”那样制定出职业最忌讳的“几不准”纲性禁令,强制公职人员无条件遵守,一旦违犯不仅违反者要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开除公职,而且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连带责任。设置这样一条高压线,就是要严明纪律,让违反者必须承担违纪后果,没有回旋余地。贯彻这样一种铁的职业纪律,对纯洁公职队伍,维护党和国家政府形象,防治犯罪具有强烈的保障作用。
2.完善创新廉政制度,切实治理不正之风
江泽民指出:“实践的经验表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的漏洞,坏人就会趁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 。制度创新是加强廉政建设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原有制度并有效的贯彻执行;创新制度,建立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行政行为,制约权力滥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政水平。二是切实治理不正之风。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前奏,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惩治职务犯罪必须从治理不正之风做起。不仅要治理在教育、医疗,减轻农民负担,机动车辆收费等社会焦点问题,还要全面治理整顿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不正之风,将治理不正之风作为从源头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把职务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建立相互促进的纠正之风工作机制和纠风查处机制,对那些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粗暴执法,失职渎职经教育提示不改的认真查处,清除出公职队伍,以减少职务犯罪的数量。
3.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突出以法制约权力。把惩治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任何腐败分子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重大案件,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监督失察失误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侵吞国有财产的案件、商业贿赂的案件;严厉打击官官相护,顶风作案,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刑罚惩治高压态势。加大对职务犯罪人的经济处罚和赃物赃款追缴力度,决不让任何不法之才被占有。抓好刑罚执行,决不能让腐败分子逃逸惩罚和减轻惩罚。使犯罪分子承受惩罚,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核心,坚持“德治”引导和“法治”制约并举的方法,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教育引导建立起以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以建立公职人员勤政廉洁制度,提高福利待遇和廉政成本,满足其物质需求。以提供公职人员创业成才的机会,施展才华的平台,满足其人生价值和理想的追求。以完善制度为保障,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从制度建设上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以严厉打击为手段,依法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在《公务员法》中建立公职人员初任、转任、晋升勤政廉洁教育制度,以专题培训的形式,提高公职人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明确就职宣誓制度,以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承担违背誓言的后果。建立勤政廉洁基金制度,适当提高公职人员待遇,为廉政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有效规范行政行为,尽量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在《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应当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流动机制,切实解决“进得来出不去”“能上不能下”“有用的留不住,留住的用不上”的难问题。使人事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全面发展。建立信用考察制度,用人所长,避其所短,因材使用,科学用人。
第三应当建立现代化《行政程序法》,转变只重视职权违法,不重视程序违法的传统观念,将行政行为规范于程序规则之中,防止职权滥用,提高行政水平。
第四在《党代会组织条例》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中增加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将人事任免履职情况,纪检监察将监督检查和惩治职务犯罪情况向大会报告,接受代表质询和监督。
第五建立人事任免失误和监督检查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考察失责和用人失误责任,惩治监督权滥用和渎职行为。
第六建立强制性纪律条令,迫使公职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一旦违反就予以开除党籍公职处分,以保持公职队伍的纯洁。
第七将现行纪检监督职权分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党委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下人员的监督检查。党委成员和行政副职的监督检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以强化监督职能的发挥。
只有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完善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惩防并举等综合手段,才能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以达到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才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保证党领导和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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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