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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学会介绍
青海法学会职能
青海法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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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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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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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海省法学会是中共青海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青海省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服务。
  第三条本会在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司法厅代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制定本省范围内的法学研究规划,设立重点研究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探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组织会员开展法学专题调查研究活动,举办地区性、专业性的法学理论学术研讨会、座谈会。
  第七条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活动,建立人才培养奖励机制,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编辑出版法律图书和法学期刊、资料,交流和传播法学信息,推广法学研究成果。
  第九条参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培训及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指导和推动本会专业研究组和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完成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与法学研究有关的各项任务,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法学研究等法律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它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本省法学、法律团体以及热心支持法学事业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程序申请加入本会。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退会。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本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研究课题的申报和组织的学术成果评选、交流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组织举办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优先利用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本会组织专家为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是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四)批准或授权会员的入会、退会和取消资格;
  (五)推举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研究员、专业研究组成员、《青海法学》编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三条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法学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为本会的学术评议机构,聘请省内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
  学术委员会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调整。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定和推选优秀法学成果;
  (二)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承担重要法学科研项目;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调研和论证,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四)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专业研究组职责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分别成立各学科的专业研究组,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宁市。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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