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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法学会贯彻〈中国法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联络组、特邀研究员: 
   《青海省法学会贯彻〈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青海省法学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法学会贯彻《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法学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法学会贯彻《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4月22日青海省法学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海省法学会发展的会员(含本细则实施前发展的青海省法学会会员)统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属地管理、合理划分、共享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青海省法学会负责全省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会员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海省法学会发展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中国法学会会员介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青海省法学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第五条 青海省法学会团体会员的发展对象主要是法学、法律团体。

  团体会员入会由所在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六条 青海省法学会负责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文字档案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单位、职务职称、学历、联系电话等,电子档案按照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软件系统建立。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由青海省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须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专用章”钢印。钢印由中国法学会监制,青海省法学会统一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青海省法学会对所属会员统一发放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原有的青海省法学会会员证同时作废。

  会员证的编号采用区号加序号的方式,如青海省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0971+序号”,海西州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0977+序号;省会城市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上述方式区号前加零,如西宁市法学会批准的会员编号为“00971+序号”。

  第十条 青海省法学会对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未经学会机关和会员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会员个人信息资料。

  会员工作单位变动的,由会员提出申请后,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会员档案转至会员所属法学会。

  第十一条 州市地法学会是青海省法学会的基层组织。州市地法学会应及时向青海省法学会报告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形式分为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文字报告内容主要为上年度会员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会员工作安排;数据报表主要为会员数量统计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 青海省法学会应当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地区)设立联络组,明确联络员。各联络组联络员由所在单位(地区)推荐,法学会确认。联络员的条件、职责和管理依照《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青海省法学会应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听取对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会员服务工作和提高会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青海省法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报中国法学会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青海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青海省法学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签发:王惠荣 编辑:麻昌俊)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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